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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与中国保险产业运行效率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根据中国保监会在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公布的数据,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保持年均18.2%的增长速度,2007年全国保费收入是2002年的2.3倍。我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平均每年上升1位。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2.9万亿元,是2002年的4.5倍


根据中国保监会在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公布的数据,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保持年均18.2%的增长速度,2007年全国保费收入是2002年的2.3倍。我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平均每年上升1位。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2.9万亿元,是2002年的4.5倍。

保险业近年来取得的良好发展势头,是随着中国保险业市场化水平不断深入而取得的成绩。自1980年中国重新开放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市场结构的垄断性不断降低,市场管制和进入壁垒不断减少,促使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绩效稳步提高。

一、西方经典产业组织理论

西方经济学观点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厂商所获得的长期超额利润将为0,此时的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市场运行的效率最高。

1933年,张伯伦和罗宾逊在分别发表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和《垄断竞争理论》中提出,现实当中典型的市场结构并非完全竞争,而是垄断竞争,在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厂商将获得大于0的长期超额利润。

哈佛大学的贝恩在其所著《产业组织》一书中提出,市场集中度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的市场行为方式,而市场行为方式决定了企业市场绩效的好坏。贝恩考察了1936年-1940年的42个美国样本制造业,发现产业集中度与产业绩效呈正相关的关系。贝恩还检验了20个美国制造业的进入壁垒和利润的关系,发现在进入壁垒较高的条件下,产业中各企业的利润率较高。贝恩因此认为,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更多地关注市场结构,而不是企业的行为。

芝加哥大学的施蒂格勒(J.Stigler )、德姆塞兹(H. Demsetz)等学者则提出竞争性均衡模型,他们更关注市场结构和效率的关系,认为市场在长期过程中能够达到效率水平,高集中率的产业不一定带来垄断租金,产生垄断行为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导致的进入壁垒。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中,任何企业都不能维持带来垄断利润的价格和低效率的生产组织,有效率的产业组织成为市场内生的结果。

因此,市场化程度越高,产业运行效率越高。而市场结构、市场管制和进入壁垒是决定市场化程度高低的重要因素。

二、中国保险产业的市场化进程

以1995年10月1日中国首部《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和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的正式成立为标志,中国保险业开始真正进入市场化运作的阶段。按照保险产业链分析,传统保险业的主要产业链环节包括产品开发、产品销售和理赔服务以及资产管理等方面,中国保险产业的市场化进程主要是围绕着产品和费率市场化、降低进入壁垒和放开投资渠道等三个方面进行。

1、保险产品及费率管理市场化

我国保险产品和费率的管理经历了从无监管到严格监管再到逐步放松监管的过程。

由于1980年全国全面恢复办理保险业务时,保险条款和费率均由保险公司制定。1985年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开始规定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要经过监管机关的审批。我国保险产品和费率的管制开始进入了指导性限制阶段。

之后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和市场上盲目降低保险费率,不适当地提高手续费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增加,199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开始要求对保险机构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时规定基本保险费率可以在一定幅度内实行浮动,其上下浮动的最高幅度为30%。中国开始对保险产品和费率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199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下发了《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分)的通知》,和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00年8月颁布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更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变更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

2001年10月1日,保监会决定在广东省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标志着费率管制的放松。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将保险条款和费率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改为特定险种由监管机构事先审批。2003年1月1日,同时,保监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航意险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也正式启动。

2003年4月初,保监会又向各家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调整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方式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产品经保监会备案和审批后即可进行销售,这一措施简化了报批手续,是放松保险费率管制的实质性步伐。

2004年4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法定保险产品,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投资型、理财型、分红型保险产品,短期健康险产品,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产品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需审批或事前备案的保险产品外,各财产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其他保险产品,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制度。

2、不断降低进入壁垒

1980年开放保险业发展之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处于独家垄断地位。1985年3月国家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进行了规定,也允许地方国营保险企业可以经营该地区的地方国营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该规定为新的保险公司设立开辟了出路。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审批部门,使中国新保险公司的设立走上市场化、规范化道路。

2004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修改稿,将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亿元人民币降低为2亿元人民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也逐步降低了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壁垒。承诺中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中国加入WTO两年后取消企业设立形式限制;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到2004年底,全面取消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地域限制。

2002年1月1日《保险代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正式实行,保监会正式启动保险中介日常化审批的大门,保险中介机构开始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3、不断放开投资渠道

保险投资渠道也经历了从无监管到严格监管再到逐步放松监管的过程。

1980年保险业开放之初,国有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渠道并无明确要求,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1995年10月国家颁布的《保险法》和199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规定资金运用的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模式。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1999年10月,根据国务院授权,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可以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5%的比例投资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保监会将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放宽到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2001年3月,保监会又将平安、新华、中宏等三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至100%。

2002年12月,保监会取消了对“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比例”核定的行政审批。

200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说明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入市。2004年10月24日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投资者在严格监管前提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参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2005年8月,保监会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9月11日,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从整体上构建了保险资金运用国际化合作、专业化运作、市场化操作的管理体系,为保险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配置资产提供了操作平台,标志着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创新发展阶段。

中国保险产业的运行效率分析

随着中国保险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保险业运行效率也不断提升。表现在:保险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市场垄断程度持续下降,保险业的赔付率和费用率水平保持稳定,保险投资收益率不断提高。

1、保险业规模

到2007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规模达到7035亿元,是1999年1393亿元的5倍,年均增长率达22.89%。保险深度(保费占GDP的比重)和保险密度(人均保费)分别由1999年的1.63%和13.3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2.7%和53.5美元。

2、保险市场垄断程度

随着市场进入壁垒的降低,中国保险业市场销售主体数量逐年提高,保险市场垄断程度持续下降。保险公司数量由1999年的28家增长到2007年的110家保险公司,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无到有,截止2007年底已达2331家。

保险市场的垄断程度不断降低,体现垄断程度的CR4指标持续下降。1999年到2007年产险CR4由97.65%下降至72.74%,寿险CR4也由97.88%下降至72.89%,市场结构已由垄断程度最高的寡占Ⅰ型,改变为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寡占Ⅲ型。显示市场竞争程度明显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增加。

3、赔付率和费用率水平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和费用率水平基本保持稳定。1999年-2007年保险业整体赔付率水平保持在21%-36%之间,其中产险赔付率保持在48%-52%之间,寿险赔付率保持在13%-26%之间,业务及管理费率保持在10%-13%之间,均保持在较低水平。

4、投资收益水平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放开,银行存款、债券等低回报投资品种占保险公司投资比重不断下降,证券和其他投资等高回报品种所占比重不断上升。投资收益率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利润672亿元,投资收益率为10.9%,达历史最好水平。

由上述分析可见,随着中国保险业市场化程度的深入和保险业运行效率的提高,行业效益也明显增加。


文 / 张洪涛 曹志宏 黄蕾 来源:《中国科技财富》

“市场化与中国保险产业运行效率”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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