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金盛人寿盛世延年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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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养老保险 | |||||
所属公司 |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16周岁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缴至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 | |||||
保险期间 | 自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投保人于投保时选定的满期日当日24时止。 | |||||
保险责任 | 一、养老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以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作为本合同的满期日。被保险人于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给付“养老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交费方式为年交,养老金=保险金额 × 交费年期;若交费方式为趸交,养老金=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满期日24时之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交费方式为年交,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 保单年度;若交费方式为趸交,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三、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满期日24时之前致成下列各项残疾情况之一,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方式计算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同时有下列两项或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之“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依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
综合事项 | 红利事项: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交清上一保单年度的应交保险费。只有当投保人交清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领取周年红利。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欠款及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之续期保险费,余额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1. 现金 2. 抵交保费:用于支付本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将按选项3存放至下一保险费到期日。交费期满后,若投保人未书面通知本公司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3. 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投保人要求给付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一并给付积存的红利。如果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本公司将按选项3处理红利。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 |||||
产品特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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