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交议案,从保险营销员的权益出发,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保险营销员双重纳税和社保缺失的问题。
据悉,我国自1992年引入保险营销制度以来,保险营销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渠道,为保险业的快速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保险营销制度管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日臻成熟,但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国内相关的配套法规尚未与其完全衔接,致使保险营销员税收和社保方面的一些政策不尽合理、公平。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这个规模庞大的劳动群体一直以来都面临着双重纳税和社保缺失的问题。
马明哲在提案中指出,根据我国目前关于企业雇员及非雇员的相关税务法规和条例,保险营销员作为非企业雇员,视同其他行业的个人和法人销售代理商,对营销员的佣金同时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不仅与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重复,而且,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实际为其个人提供劳动服务所得,征收营业税不尽合理,也不符合大多数的国际惯例,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
此外,除了极少数地区以外,绝大部分地区因政策不明晰或条件限制过多,大部分保险营销员无法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参加当地社保。以深圳市为例,2009年底,该市出台规定,明确非深圳户籍的保险营销员,可以自愿参加深圳市社保,各保险机构将统一受理营销员的参保申请。这一有益经验很好地解决了深圳市保险营销队伍参加社保的需求,同时有效缓解了社保部门的压力,值得其他省市借鉴。
马明哲建议,鉴于保险营销员体制的特殊性,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研究出台与保险营销员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和经验,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收入(佣金)在扣除一定的业务费用后,除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免征保险营销员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其次,借鉴和推广深圳市社保的做法,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保险营销员参保规定和执行指引,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由各保险公司统一受理、各地保险同业公会统一代办保险营销员的参保申请。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为委托与代理关系,在法律关系上,保险营销员区别于保险公司的员工,不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但是,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体制又明显不同于一般行业的销售代理商。一般其他行业的销售代理人/机构可以依法工商登记,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代理多家公司产品。而保险营销员则由保险公司统一负责招聘、培训,经保监会认可的资格考试合格及登记后开展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集中负责营销员的业绩考核与日常管理。同时,按照保监会现行规定,个人保险营销员只能专属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其业务活动与保险公司紧密相连,是保险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全国保险营销员规模已突破290万人,直接代理的保费收入3618亿元,占全国人身险总保费的43.8%。(出处:网易财经2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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