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都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可向成都银行申请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
已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低收入人员(以下称“借款人”),并同意以养老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符合成都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作为贷款全额担保的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区(市)县成都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15年,需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如本人能提供除社会保险待遇收入以外足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最低可按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另外,按照城镇困难个体人员贷款缴费办法的思路,农村缴费困难居民贷款缴费办法正在完善中。该办法出台后,配合耕地保护基金的使用,将更好的解决成都市农村居民持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极大地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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