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社保缴费细则有较大调整,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将由原来的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据了解,在2009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对预缴期间的费用差额进行补缴或抵扣期间,离开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死亡的缴费人员不在此次调整之列。已按2009年缴费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了2010年1月至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可不作调整,如本人愿意调整,则需补缴相应差额。在2010年6月30日前缴纳了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利息与滞纳金。同时,自2010年缴费年度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年由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各设区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缴费比例为20%。
此外,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上一年度缴费基数和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基本养老金,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出处: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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