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费的读者,如果你在2010年内有漏缴的养老保险费,请在年底之前及时补缴,免得缴费年限受影响。从2011年起,缴费个人不能补缴年内漏缴的养老保险费。
随着人们保障意识的提高,如今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中,以个人身份参保者越来越多。记者从地税社保费征稽局获悉,根据有关通知,选择按季、半年、年度缴费方式进行缴费的个人,可以补缴2010年度内的养老保险费费款。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上述定期缴费方式的个人必须在每个征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当期养老保险费费款。
那么哪些人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呢?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后,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在城镇用人单位中再就业的人员;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或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未在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但有合法劳动收入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这四类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参保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2010年度标准:养老保险费每月415.60元(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78元×20%)。按此标准缴费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11年为90%,2012年为95%,2013年为100%。(记者袁锋)
【出处: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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