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马蔚华、冯晓增
内容摘要:
在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过高,企业年金、零售年金与个人养老财富管理等其他养老保障方式替代率偏低,不利于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养老保障问题。为推动企业年金、零售年金、个人养老财富管理的快速积累,应加大对企业的年金税收优惠力度,并对个人年金等养老保障性缴费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延迟纳税政策。
随着我国人口渐趋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日渐突出。据预测,2015年我国劳动人口将开始下降,2035年65岁以上人口约2.9亿,届时将出现1.6个纳税人供养1个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
提案建议:
一、允许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原则上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为防止企业利用年金计划避税,可适当地设定一些限制条件。
二、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在个人领取年金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个人利用企业年金计划避税,可以对个人缴费设定一定的税前扣除额标准,并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调整。
三、允许个人购买零售年金、加入个人养老财富管理计划的费用,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予以全部或部分扣除,使得个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参与零售年金和个人养老财富管理。
四、以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为突破,根据地方财政实力,有区别有重点地实施商业养老保险税延政策,制定相应的试点计划,按照既定规划和步骤有序实施,并不断总结,建立真正适合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税收体系。
【出处: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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