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全省出台了《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如下。
企业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要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
人员范围:符合上述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按照规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具有缴费能力的,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财政部门批准,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先一次性补缴50%以上,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一次性足额补缴。补缴欠费缓收滞纳金。
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确无能力补缴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职工可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11年1月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规定参保。
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中的漏保职工,从本人应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8年以前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各年度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企业确无能力缴费的,漏保职工可从本人应参保之月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1年1月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规定参保。
未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可按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本人应参保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应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养老保险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补发。
各级政府应制定承债资金偿还计划,妥善安排偿还资金。承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政府承债部分应先予偿还。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除本方案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如欠费核算、承债时间、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文:记者宋莉
【出处:长春日报】
“吉林省为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85457.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