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记者获悉,苏州市区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遗留问题工作已于近日启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3类人员,在一次性补缴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后,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据了解,苏州日前发布了《关于市区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按照上述《意见》,具有苏州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虎丘区)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类人员可列入补缴范围:一是1996年1月1日前曾与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街道(镇)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在上述企业工作过的人员。二是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三是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的返城知识青年。已经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符合补缴条件的,也可以参照执行,但已经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保养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补缴对象。
据悉,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需要提醒的是,补缴人员中如已享受了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遗属定期救济费和农保养老金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补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应停止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近期可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前往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具体补缴政策,可登录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szhrss.gov.cn),或拨打咨询电话12333了解。(何寅平)
【出处: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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