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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中国养老金高端视点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胡锦涛:坚持社会保障全覆盖增强公平性 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胡锦涛在会上宣读了报告的要点。 胡锦

胡锦涛:坚持社会保障全覆盖 增强公平性

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胡锦涛在会上宣读了报告的要点。

胡锦涛在报告中说,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确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

尹蔚民:民生为本 人才优先

社会保障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事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加大政府财政补助力度,逐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社会保障事业加速发展,各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 《社会保险法》,先后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重要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机制。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实现了由单位和家庭保障向社会保障、由覆盖城镇职工向覆盖城乡居民、由单一保障向多层次保障的根本性转变。

——覆盖人群迅速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2011年,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84亿人、4.73亿人、1.43亿人、1.77亿人、1.39亿人,比2001年分别增加了100.18%、 549.79%、 38.27 %、307.24%、302.08%;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64亿人,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8.32亿人。集中解决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集体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险、 “老工伤”人员等群体的历史遗留问题。

——保障水平较大幅度提高,保障和改善了广大群众的生活。2005年至2012年,连续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2011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人月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511元,是2002年2.52倍。开展门诊统筹,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明显提高。

——社保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2011年,城镇5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累计结余分别达到2.40万亿元、1.81万亿元和2.90万亿元。2009年至2010年,为积极应对历史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社会保险领域首次实施对困难企业缓缴5项社会保险费、降低除养老保险外的4项社会保险费率,加大养老、医疗、失业3项社会保险补贴力度的措施,直接为企业减负807.7亿元,为6000万名职工稳定了就业岗位,促进了经济较快企稳回升。

张平:中国城乡养老保险提前8年实现制度全覆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张平在11月10日举行的十八大记者招待会上表示,目前,中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总体上已经初步形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今年10月已实现制度的全覆盖,这比当初制定这一项计划时整整提前了八年。”

张平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别是要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胡锦涛总书记的十八大报告中,在人民生活全面提高这一个目标里面,第一句话就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这也就是说,到2020年,我们必须实现这个目标。

张平说,近年来,中国加快了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大幅度增加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从2007年到2011年,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住房、文化体育这些方面的财政支出累计达到12.7万亿,年均增长幅度是26.3%,这个增长幅度大大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现在总体来看,中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

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张平介绍,在提出这一项制度开展试点的时候,当时研究实现这个目标的年限是到2020年,后来根据经济的发展、各地试点进展的情况,我们提出能够争取提前三年,到2017年实现制度的全覆盖。在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时候,我们觉得,要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步子迈的还应该更大一点,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制度的全覆盖。实际现在执行的结果,到今年的10月份,已经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这比我们当初制定这一项计划的时候整整提前了八年。

杨志明: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已基本实现

11月12日,十八大新闻中心举办第四场记者招待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表示,我国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已基本实现。

杨志明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民生,上有中央关注,下有百姓关心。党的十六大以来这十年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最快、人民群众受益最多的一个时期。

十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六个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第一,促进就业取得突出成就;第二,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实现了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第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快速发展;第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第五,工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不断完善;第六,劳动关系总体稳定,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杨志明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有力地改善了民生、拉动了消费、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的新部署,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落实新措施并推动新发展。

人社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部和财政部拟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daiyuchu@mohrss.gov.cn

(二)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7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乡衔接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1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11月23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年 月 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其中参保缴费人员2.27亿人)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其中缴费人员3.28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出处:中国养老金网】

“2012年11月中国养老金高端视点”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81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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