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张亚千,是临汾体委体校的一名教师。由于2000年退休后,所在学校与临汾学院合并,我的父亲便成为临汾学院的退休人员。2012年12月17日父亲因病去世,我们家属在办理抚恤金时发现数额与新文件相差巨大。随后我去临汾市民政局优抚科咨询,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解释是新文件适合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公务员,我的父亲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不能依照(民发【2011】192号)文件来发放,事业单位只能按照原来的 (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发放。
据我了解临汾市尧都区有些学校,退休教师病故后的抚恤金,是按照(民发【2011】192号)文件来执行的,还有我的父亲病故之前,有位临汾学院退休已故老人的抚恤金也是按照新文件发的。最令我费解的是临汾市民政局发放抚恤金的通知单上明确写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同样的国家优抚文件,为何在同一个地方有高低不同的标准?同样在一个单位工作,为何会出现发放抚恤金不一样的情况。同样是事业单位的教师,为何在同一个地区待遇会有如此大的差别?临汾市发放抚恤金的标准为何高低不一,没有统一标准?希望相关负责部门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张丽荣口述 王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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