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与职工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单位该给予工伤待遇吗?答案是肯定的。近日,莘县法院就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单位支付王某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王某自2010年3月起在莘县某公司打工,入职时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王某在操作机器时,左上肢被卷入,不幸受伤。后住院治疗2个月,公司为其支付了住院医药费。出院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7级伤残。随后,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给付工伤待遇,该公司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就其损伤有权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9万余元。(孟凡萧王希玉王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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