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为某公司车间主任。2014年9月6日上午上班时间,车间工人吴某因对吕某安排的工作不满,在车间内对吕某大打出手,致使吕某左臂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吕某当即拨打110,公安机关立案并作出结论:吕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事故伤害。事后,吕某所在公司对吴某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吴某赔偿了吕某的全部医疗费和误工费,吕某要求单位为其受到的伤害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到劳动部门咨询,吕某所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吕某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殴打致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否则无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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