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5日讯近日,德州市人社局转发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惠及两类人群:一是农民工;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确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此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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