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本市坚持统筹城乡,全面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建立和实现了“职保+居保”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体系,实现了适龄人群城乡养老保险的全员覆盖。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均有缴费的人员,可以实现相互间的转移和接续,本报记者也特别邀请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的相关负责人对本次新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三种情况可互转
按照本次公布的新的政策规定,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互转,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本市户籍的参保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种情况 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继续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保缴费,等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种情况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户籍人员,需要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再办理衔接手续。外埠户籍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且具有永久性个人账户的,即可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也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提示】 不得同时领两种养老金
新政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包含本市内户籍迁移和省市间迁移,都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本市户籍参保人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省(区、市)的,需按照转入地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如果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了养老待遇,那么无论户籍是否迁移,都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按照政策规定,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被终止并解除,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目前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2月10日,参保人员可到村集体或居委会办理手续,其中,东城、西城、石景山、开发区在北京银行办理存折,其他区县在北京农商行办理存折。
(本报记者 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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