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蕾蕾 通讯员 冯民 卞强)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特困职工家庭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增加民生保障福祉,盐城市在去年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特困职工家庭等大病保险制度。
2013年,该市选择大市区及射阳县先行试点特困职工家庭等大病保险制度。截至2013年底,盐城市商业大病医保受益人口达到1700人,再次补偿金额达1150万元,避免了特困职工家庭等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出现。今年,该市创新机制,主动扩大覆盖人群,在东台、建湖、阜宁、滨海、响水等地同步实行特困职工家庭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已经全部启动。
盐城市实施的特困职工家庭等大病保险有以下特点:一是待遇标准较高。特困职工家庭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人人享有大病保险。特困职工家庭等参保人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偿后,对特困(低保及重残人员)超过5000元和其他职工、居民个人负担超过1.1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实行再补偿,且补偿额上不封顶。二是市县统筹实施。为增进医疗保险的公平性,该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规程、统一结算模式,实现地区之间、特困职工家庭与城镇居民之间大病保险政策的统一,并为未来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融合奠定良好基础。三是高效同步结算。特困职工家庭等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即持医保卡就医的,在就诊医院一并结算;转外地就诊的,在医保中心结算费用时,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待遇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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