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报销60% 最高报销85%
咸阳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让职工无忧
本报讯咸阳市一单位职工张某,患有白血病,今年住院治疗总共花费64.09万元,按照咸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政策,张某在报销了42.88万元后,个人只支付21.21万元,再次根据大病保险政策,为其报销了17.18万元,报销比例为21.21万元的85%,个人最后实际支付4.03万元,占住院总费用的6.3%.咸阳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徐荣向笔者介绍,根据《咸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咸阳人社局制定的《咸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截至11月25日,包括张某在内,咸阳享受职工大病保险政策待遇的有148人次,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7.71万元,纳入医保政策范围总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90%.据了解,咸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提取,设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专户,单独建账,单独运行,独立核算。参保职工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政策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再次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为:5000元(含)以下的报销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的报销65%,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的报销70%,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的报销75%,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的报销80%,40000元以上的报销85%。大病保险报销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时一并支付。 (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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