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启文 范海江报道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11月27日从青海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经过多年的努力,青海省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和日臻完善。
《意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和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五个方面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政策措施。
据介绍,自2019年1月1日起,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将由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同时增设4个较高档次标准。调整后,该省相关缴费将分为每年200元至4000元不等的15个档次。届时,贫困人员可继续执行原100元的最低缴费标准,重度残疾人仍执行每人每年300元的档次标准,由政府全额代缴。
缴费标准调整后,该省政府将依照不同档次按年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分为40元至295元不等的15个标准。青海省还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提出调整缴费补贴标准的方案。
据了解,明年1月1日起,青海部分参保群体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也将同时提高,政府将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金额达到180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
青海省人社厅工作人员表示,新标准出台后,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基本养老金发放至死亡当月,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同时,政府将给予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10个月的省级基础养老金。
此外,青海省还将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按照国家和青海省的统一安排,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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