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7月20日
地点: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
原告:何某
被告:某公司
2016年5月,经开区男子何某在其公司组织年度体检时,被查出患有胃癌。一时间,何某心绪大乱,主动向公司提出自己无法再继续工作,要回家看病。
几天后,公司派人去何某家中,送去8000元现金,了结何某的所有工资报酬。
2016年6月1日,何某住院展开治疗,共花费11多万元,通过农村医疗保险报销7万元,其余部分自行承担。躺在病床上的何某越想越不对劲,自己2011年就入职,在此期间其公司没有给他依法缴纳社保,导致这次看病无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为此,何某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赔偿其因为没有交纳社保而受到的损失。
而公司方面认为,是何某主动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于是产生争议。
无奈之下,何某向经开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申请。2017年3月,经开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何某的部分请求。
但公司方面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主张何某因自身原因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于是向经开区法院横山桥人民法庭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何某对公司的全部请求。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公司一再主张是何某主动辞职,而提供不出何某的辞职报告。何某表示,自己当时只是口头请假回家看病。
庭审后,考虑到何某也反映到其在患病后,公司的老板娘曾经多次探望她,双方的关系一向较好,法官最后召集双方进一步调解。法官指出何某患病已属不幸,单位一方面既要遵守相关用工法律规定,一方面也要站在同理心的角度体恤和关心员工。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单位同意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何某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合计46800元。
款项给付后,双方在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再无牵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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