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将出台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意见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享补贴
近日,长沙市人社局就即将出台的《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及《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可按规定申请社保补贴
《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不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小微企业招用了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 3 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 1 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
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对于在长沙市本级和所属区、县(市)级社会保险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照长沙市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后,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的 60%给予补贴。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只缴纳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之一的,仅对其缴纳的该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申报灵活就业的次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从申报灵活就业的次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期限内中断灵活就业的,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不得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如有关单位、个人及其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有异议,可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长沙市人社局反映。联系方式:长沙市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服务科,电话:0731-84907776、84907748。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刘玮 实习生 高冰捷 尹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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