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冀人社字[2017]36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除规定情形外不再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身份凭证、享受政策载体和资金落实渠道。
二、就业创业证业务办理和管理体系不变
就业创业证的相关业务办理和管理体系不变,相关业务程序和数据信息已经加载到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人社部门业务经办人员通过扫描劳动者社会保障卡,根据业务权限为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相关业务。
三、社会保障卡发放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补贴
按照《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158号)要求,劳动者个人享受的相关补贴直接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本人银行账户。
按照冀财社[2016]158号中规定提供的《就业创业证》变更为查验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
劳动者个人享受的失业保险补贴直接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本人银行账户。
四、调整相关就业创业证登记项目
(一)取消基本信息发证
(二)就业创业登记项目
1、就业;
2、失业:包含就业转失业、城镇登记失业;
3、毕业学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毕业不足6个月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5、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6、初次进城求职且尚未就业农村劳动者;
7、异地求职(非本市)。
(三)增加就业登记类型
1、单位就业:包含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
2、企业吸纳;
3、自主创业:包含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
4、灵活就业。
五、建立就业失业信息变更制度
(一)根据劳动者实际申请和相关材料办理。
(二)处于失业或未就业(超出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状态的劳动者,由各市经办机构在办理高校毕业生毕业报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以职工或灵活就业身份办理社会保险、行政事业单位录聘等相关业务时,将“失业”信息协同为“就业”信息。
(三)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由各市比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失业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由查验的经办机构经与劳动者本人核实确认后,将“失业”信息修改为“就业”信息。
六、准予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的情形
(一)需向省内其他部门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
(二)需向外省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
七、加强工作保障
(一)提高认识保证工作落实
各市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卡的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待遇领取等功能,替代《就业创业证》成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身份凭证、享受政策载体和资金落实渠道,并借助社会保障卡便捷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自2017年7月起,全省同步启动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工作。
(二)及时配备社会保障卡读卡器
各市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根据省厅确定的技术参数(见附件)及时采购、安装社会保障卡读卡器,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劳动者可通过读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办理相关业务。
(三)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
各地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联系,准确收集和提供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本人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确保就业补贴发放到劳动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附件:《社会保障卡读卡器技术参数》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6日
“关于社会保障卡与就业创业证卡证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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