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林某系某单位班车司机。2015年11月4日16时50分左右,林某在公司门口班车旁等候本单位职工下班时被经过的耕牛扎伤,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
事后,林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林某为工伤。林某所在公司不服,以林某受伤是在班车外不属在工作场所内为由,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调查,本案中林某确属在等待职工下班乘坐过程中受伤,班车司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应片面理解为仅在班车内驾驶过程中,在班车的合理区域内都应视其为工作场所。此外,用人单位虽然提出林某存在故意挑逗耕牛的行为,但是在举证期中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林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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