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接到了矿工王某的投诉电话。王某于2004年3月到某矿业公司上班从事采煤工作,因为王某有一次违规操作,2015年10月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矿业公司依法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朱某离职后,于2016年1月做职业病离职检查,被诊断患煤工尘肺一期,构成七级伤残。检查费用为1480.60元。公司对支付检查费无异议,但不协助王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
【律师说法】
就王某的投诉,记者咨询了沈阳金正律师事务所的崔东红律师,崔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所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后续医疗一种治疗补助;同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是对工伤职工因所受伤残对其再就业造成困难的一种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后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条例》之所以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获得“两金”,也是为了使工伤职工不因伤残而影响以后的治疗及就业等。
第二,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以工伤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也解除了与职工之间存在的工伤保险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的。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一旦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即应当支付“两金”。
第三,劳动关系的解除,不管是基于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管是基于何种原因提出,均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待遇伴随职工终身,非发生法定理由不能剥夺。
第四,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法定待遇,是职工遭受职业性事故伤害后依法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仅承担违纪的法律后果,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改变其发生工伤事故的事实,虽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但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权利。
本案中,王某在公司上班期间,该公司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的伤经确认为工伤,其伤残等级为七级,其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是其支付主体,用人单位不是该两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而公司应该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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