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下调全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生育保险费率从0.8%-1%下调到0.5%,预计今年10月至12月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1.21亿元,2016年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5.22亿元。
“这次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依据统筹地区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不搞一刀切。”云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政策调整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通过降低费率,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将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促进基金良性运行。”
据了解,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正常规模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下调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浮费率。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控制在6个月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费率调整不会影响参保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落实。
(杨俊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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