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嘉兴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在日前举行的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实现了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职工养老保险接轨、与职工医疗保险并轨,标志着我市对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又有了质的飞跃,推动着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那么,和原有的政策相比,新政策又有哪些亮点呢?据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策中,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对象更加明确。《意见》明确:“被征收的土地经省以上政府批准,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农业人口(有地居民),才能依法成为被征地居民,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同时,新政策调整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征缴办法。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征缴办法主要有4种。一是增加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障费。以征地年度市区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按照被征地居民征地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最长15年的费用。二是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居民未就业生活补助费。参照征地年度市区无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被征地居民实际可享受月数,一次性缴费。三是劳动年龄段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自谋职业的,按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征地安置费用。四是16周岁以下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14个月费用。
与此同时,我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据了解,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可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一次性缴纳15年社会保障金的,可一次性缴纳12000元的衔接职工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待遇。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补缴标准降低5%,到70周岁不再递减。个人不愿补缴,可享受征地保障退休金。对于那些征地时不到退休年龄的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退休金。
为了加强被征地居民的生活保障,相关部门还积极完善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一方面,被征地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地时按其在农村的劳动年限,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另一方面,被征地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原征地缴费年限可视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此外,征地后被征地居民应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等规定,不足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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