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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范围及核心

 字体时间:2015-08-0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将建五大新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加快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省政府近日出台《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7月31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改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我省《实施意见》明确,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则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现行政策保障。

改革核心

构建机关事业退休养老保障五大新机制

●建立养老责任共担机制

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同时,建立与企业职工同等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个人账户存储额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障将不再全部由单位负担,个人也必须为自己的未来退休养老保障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而且,与企业职工一样,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和本人必须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且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建立新的待遇计发机制

改革后,不再执行原来的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实行与个人缴费挂钩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里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也就是“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建立新的待遇调整机制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进行,具有不确定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已连续11年按10%左右的幅度上调。改革后,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机制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还必须通过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参加职业年金计划。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由单位管理。今后,将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年内改革启动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通过银行等机构实现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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