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临近傍晚时冒雨去单位上班做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按照法律规定,这明显系工伤。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认系工伤(亡),并作出了认定。然而,单位为了拒赔,竟称职工系旷工,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又先后两次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审理后撤销工伤(亡)认定。4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这起为拒赔,不服工伤认定引发的“民告官”案,作出了“驳回用人单位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维持工伤(亡)认定的终审判决”。
认定为工伤
南阳市西峡县太平镇有一家公司叫南阳市丰瑞矿业有限公司,王春苗系该公司职工。2013年11月9日17时14分左右,王春苗骑摩托车去工作单位上班,该路线为山区道路,也是去单位的唯一通道。当时天下着雨,王春苗行至西峡县太平镇下河村头道沟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因伤势严重于2014年1月5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春苗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14年2月20日,王春苗的亲属马志远向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阳市人保局)申请工伤(亡)认定。2014年4月10日,南阳市人保局向南阳市丰瑞矿业有限公司邮寄南阳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要求该单位在20日内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但回执显示该公司拒收。无奈之下,南阳市人保局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于2014年6月6日作出宛工伤认字(2014)2-0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春苗驾驶两轮摩托车上班途中,行至事故地点时,与张厚梅驾驶的车牌号为豫CMM468的轿车相撞致伤。确认王春苗事故伤害为工伤(亡),并送达用人单位南阳市丰瑞矿业有限公司。
公司起诉输官司
2014年10月30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南阳市丰瑞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认为王春苗系旷工,不是工伤,遂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工伤认定。2014年10月20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南阳市人保局工伤认定。
南阳市丰瑞矿业有限公司仍不服,一纸诉状将南阳市人保局及马志远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14年2月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南阳市人保局认定王春苗驾驶两轮摩托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证据充分。虽然原告南阳市丰瑞矿业有限公司称单位有规定,按规定王春苗应当属于旷工。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只能适用于劳动纪律方面的处分或处罚,不能适用于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强调的是“上下班途中”,即便职工有早退或迟到现象也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从被告南阳市人保局提交的邮寄给原告南阳市丰瑞矿业有限公司的举证通知书邮件看,确有瑕疵。但原告南阳市丰瑞矿业有限公司在行政复议及本次诉讼中,其陈述、申辩、举证均不能否定王春苗“在上班途中”这一事实。综上所述,被告南阳市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虽存在瑕疵,但认定结果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南阳市丰瑞矿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南阳市人保局作出的宛工伤认字(2014)2-05号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6日,一审判决后,南阳市丰瑞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南阳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仍由上诉人南阳市丰瑞矿业有限公司负担”的终审判决。(曾庆朝 沈保中 雷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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