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一)人大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二)行政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第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第二,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三)社会监督。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社会保险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第二,规定了工会的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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