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电视上做了一期节目,我意外收到了湖北省宜昌市一位退休女职工的来信。来信说:“我目前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痛苦和困难,只有含泪给您写信了。我今年63岁,岁数不大,身体太差。原丈夫也重病已离异。我有个独子38岁,工作一直很好,也稳定,没成家。由于社会压力大,儿子在今年初忽然患上了精神疾病,我觉得天都塌了。每夜急得不能睡,不能吃,就心慌。我的病更重了,还要照顾儿子。我怕我哪天人不行了,离开了人世,我的儿子身边没亲人了,他怎么办?谁来监护他的身体状况,我就放心不下这件事,我该怎么办?”
独子之弱,由此可见!慈母之心,天日可鉴!慈母之爱,情深似海!上述个案只是社会福利民生保障问题的“冰山一角”。不争的事实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差距在拉大(例如基尼系数早已突破国际警戒线)、发展的“马太效应”(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在释放;与此同时,各类弱势群体被边缘化、无助化和扩大化特别是新生弱势群体的涌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更多关注。然而,迄今中国尚未一部正式颁布的《社会救济法》,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缺少第一块基石,这跟崛起中的大国地位很不相称,与法治国家的追求亦相去甚远。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只要有一个人感受到莫名的恐惧,其他人就难免笼罩在不安的氛围中。
回望历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福利大同可谓是中国自古以来就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我们有理由期待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为公民提供安全的环境、保障和预期。建立并完善坚如磐石、完备细致、充满人性关爱的社会救助体系,能使每一个公民免于生存的恐惧和不安。社会救助是任何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是最基本、最重要也是最悠久的福利制度安排,更是确保底线正义、推动文明进步、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发展路径。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福利社会的保障制度以维护全体公民的终生利益为根本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可为中国借镜:
一是全民性。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每一个公民,包括国内原有居民和满足居住年限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外来移民,都有权利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是公平性。保证公民平等,不依种族、阶层、性别、收入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所有公民均被无差别融入同样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之中。这方面,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阶层分化的“福利不公”,权贵虽然是小众人口却占据了多数福利资源,平民虽然是大众人口却分享了少数福利资源。
三是差异性。注重个人的权利,每一项资助或者服务,甚至是对家庭的帮助,也具体到每一个个人。“不让一个人掉队”是北欧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和努力方向。
四是发展性。各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根据社会的需求在不断地加强和完善。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支出额随着经济发展有所增长,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福利国家成为文明国家的共同追求。不仅北欧国家,欧盟成员国中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都很高。2002年这一比例最高的是瑞典,约为32.5%,接着是法国30.6%、德国30.5%、丹麦30%,芬兰26.4%,而欧盟15国平均水平为27.5%。
然而,中国2010年社会保障仅占GDP的2.28%,2011年社会保障支出仅占GDP总量的2.4%,与福利国家相比,可谓天壤之别!我国社会保障支出仅占财政支出的12%,远低于发达国家30%至50%的比例。除了“福利分配不公”之外,中国还存在极为严重的“福利匮乏”和“保障不足”问题。面对大量的弱势群体,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和投入却杯水车薪、聊胜于无。为数不少的城乡居民至今没有享受任何社会保障、国家福利,绝大部分职工享受的社会保障不仅残缺不全,而且仅仅能够维持生存而已。
五是效率性。为了避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滋生“懒人和不劳而获者”,提高社会整体效率,北欧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原则进行了改革,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和发展条件的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原则:第一,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是合理的和满足基本需要的;第二,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在满足公民生存基本需要的同时,能够激发其劳动热情和创造性,并鼓励居民自助;第三,各级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是明确的;第四,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具有可承受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基本原则之上,北欧的社会保障体系得以高协调、可持续地运转,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迄今,北欧国家已经建立起地球上最完善、最令人向往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广泛,包括教育资助、免费医疗、失业救济、老人照料、养老金支付、残疾人救助、单亲父母津贴、家庭和儿童保护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了应保尽保、全民皆保。在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体系下,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会得到国家的关照和福林政策的照耀,都由政府给予全方位的贴心保障。从世界看中国,那么中国的社会福利和保障模式一个重要的改革取向就是从“权贵特别保障”模式向“公民全面保障”模式演进。
比诸北欧高税金高福利的国家,日本应算中税金中福利,但社会福利制度亦相当完备和健全。从儿童福利到残疾人、老年人福利及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扶助、医疗扶助等各种制度一应具备、应有尽有,做到了对弱势群体的全面保护。可以说,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是以老、弱、病、残、幼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程度来判断的,弱势保障得越好说明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在一个健全的现代福利社会,公民的基本生活都应该能够得到完备的福利保障,不会因为阶层、性别、年龄、地域、职业等的不同而产生明显的社会不公。
任何改革都有时机问题,坐失时机的改革也是失去时效的改革,契合时机的改革才是适时有效的改革。因此某种程度上说,滞后的改革就是“无改革”,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在苦难中挣扎的弱势群体所呼唤和期盼的《社会救济法》不仅是“雪中炭”,而且是“及时雨”,这样的改革才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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