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7月1日起,重庆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申请办理衔接。
7月1日起,重庆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申请办理衔接。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按暂行办法,若参保人同时参加两个险种,可办理险种互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转移,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暂行办法规定,已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后者享受待遇。
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参保人员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
办理衔接手续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政府、集体补助部分,都将随同险种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办法规定,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两个险种,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给本人。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两边保险的待遇。若同时领取,将终止并解除其本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养老金应退还。本人不退还,从其个人账户或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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