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0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创建工作
城市创业机会较多,是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战场。开展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工作,既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就业机会。也有利于通过以点带面,为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供经验和示范。
创建城市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发展环境较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创业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创业服务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完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成效较好;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积极性高,并愿意为此作出更大努力;各省、自治区确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城市的其他基本条件。
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根据我部要求确定创建城市名单,报我部备案后开展创建工作。首批国家级创建城市名额每省1-3个市,省级创建城市由各省按上述基本条件并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严格掌握。对开展创建工作的城市,我部将努力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相应政策支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工作指导。省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
直辖市依据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要求以及本通知精神全面开展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不参加创建活动。
二、创建城市应完成的主要创建工作任务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参加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政府促进创业的工作推动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按照《通知》要求,针对创业者在市场准入、行政管理、融资渠道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完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和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形成促进创业的政策体系和良好的创业环境。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闲置资源建立健全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创业实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实现较高的培训后创业成功率。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和实施创业服务。建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完善创业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改善服务手段,建立创业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创业项目市场化运作机制,开发形成基本成熟的创业服务体系。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把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内容,健全当地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强化责任和考核。
三、创业型城市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创建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后,以下基本标准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可评为全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一是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反映辖区内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的比例。创业活动是指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自主创业等。二是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反映辖区内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三是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主要反映通过创业活动促进的创业企业增长率、创业企业1-3年存活率。四是创业环境满意度,反映社会各界对当地创业环境和创业工作的满意程度,反映创业工作成效。主要指标包括小企业平均创业成本、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创业带动就业率,以及创业政策和制度完善和落实程度。五是其他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以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
以上基本标准要重点反映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情况。具体标准及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创建工作时间安排
首批全国创业型城市的创建时间为两年。鼓励创建城市积极开展工作提前完成创建工作任务。2008年11-12月,各省、自治区确定并上报首批创建城市名单,我部对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进行部署。各省、自治区指导创建城市制订创建工作方案,确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上报我部;2009-2010年,各省、自治区指导创建城市按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完成创建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期间,我部将组织开展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创建工作经验交流活动;2011年,我部会同各省、自治区对创建城市工作进行评估。
五、其他事项
(一)创建城市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定期向我部上报创建工作动态,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建议。
(二)各省、自治区要按照《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开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重点督促指导国家级创建城市开展创建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推荐上报为国家级创建城市,推动本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开展。
(三)请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于2008年11月6日之前,将确定的国家级创建城市名单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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