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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珠海限购政策

 字体时间:2016-10-1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2016年10月6日珠海出台新的住房限购政策,本市居民拥有3套及以上用户不得再购买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拥有1套及以上用户不得再购买住房,不能有效提供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居民不得购买住房。

2016年珠海限购政策

一、居民家庭限购政策

对以下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1、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房屋首付款限购政策

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下: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珠海限购时间

2016年10月6日

珠海限购措施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加强土地出让监管;

二、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三、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四、完善商品房交易价格报备及信息公开制度;

五、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六、充分发挥金融监管作用;

七、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八、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016年珠海限购令全文

珠海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

(2016-2018)

为贯彻落实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切 实做好我市去库存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 (2016-2018年)》和《珠海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 (2016-2018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 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建设国际宜居城市、推进新城新区开发建设的战略目标,积极推动我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住房市场化发展的大方向,以“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为原则,逐步构建多层次、全口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促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均等化,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严格控制全市商品房库存规模。到2018年,全市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明显缩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

将住房保障与城市更新工作相结合,加 大力度推进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城中旧村改造、城镇集 中成片危旧房改造项 目。鼓励棚户 区改造安置户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政府为安置户与辖区房地产企业牵线搭桥服务,引导安置户团购商品住房,降低购房成本,提高货币安置率。(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区)

(二 )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市、区政府(管 委会)可适当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人才的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需求多且无法在 3年内实施住房保障的区,可适当购买商品住房尽快解决。鼓励企业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并享受保障性住房税费优惠政策。推进利用社会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鼓励企业、个人将适合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提供给保障对象配租。加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力度,对低收入住房家庭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因难家庭按照市场区域平均租金一定比例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启动青年人才住房补贴政策研究,进一步扩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范围,扩 大非户籍人员住房保障面。(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区)

(三)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供给侧实际,进一步合理调配全市土地资源,分类指导住房开发建设,力促全市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优化中心城区 (香洲、吉大、拱北、新香洲、前山)和新城新区(横琴、南湾、唐家湾 、西部地区)的土地资源开发强度和户型设计,停止对商品住房项目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以优化的户型配置引领全市住宅发展规划;为继续释放有效需求,在全市范围内,居民 (含非户籍居民)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不再需要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区)

(四)加大居民购房金融、税收支持力度,降低居民购房咸本。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金融、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经广东市场利率定价 自律机制确定的地区,居 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 比例降低为20%。落实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优化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省内异地互认,推动城市间住房公积金调剂使用。研究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公转商”、“商转公”试点。(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积全中心)

(五 )通过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购房。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外企、私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释放住房公积金能量,提高使用效能和效率,探索实施住房公积金跨市流动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 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并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和租赁市场租金变化实时调整住房补贴标准。(市公积金中心、各区)

(六)多渠道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贯彻落实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 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成本。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企业、项 目的兼并重组及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 (市住房城 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珠海银监分局)

(七)适度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在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适度允许库存房地产项 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前提下,允许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支持各地政府出台政策,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 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区)

(八 )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改善商品住房供需关系。

房价较高、发展较快的横琴新区外围区域,要 盘活建设用地资源,注重调整供地结构,提高住宅用地比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合理提高城市建成区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和房价上涨压力。 (市 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 乡规划建设局)

(九 )完善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促进区域间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

加快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抓紧完善主城区外围地区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推进新城新区的开发建设。以珠海市“十三五”总体规划为引导,加快完善中心城区夕围地区的交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多功能土地用途开发,进一步提升新城新 区的宜居、宜业 品质,引 导房地产市场发展适应城市发展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实现产城融合。 (市 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 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区)

(十 )引导开发商 自持物业经营,促进房地产开发模式转型升级。

鼓励开发商 自持物业经营,由 快速开发销售模式向城市综合运营模式转型。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发展总部经济园区、新兴产业基地等合法合规用房,优 先适度 向自持物业企业商品房倾斜。对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 3年 以上尚未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商品房,通过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政策加快转化为开发商 自持物业。 (市住房城 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全融局、各区)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16-2018年去库存行动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要求,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 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衔接顺畅。发改、财政、交通、国土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合政策。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去库存各项工作。

(三)加强跟踪督办。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制定督查方案,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去库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督办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去库存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 目,对 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 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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