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告〔2008〕1号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我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届满、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评估,并征求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意见,现公布如下。
一、延续33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一)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4家: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8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6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15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销3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不再保留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资格,并征得委托人、受托人同意,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业务分别移交给了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注销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注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
三、暂缓延续1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待公司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再作研究是否延续。在此期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继续做好已有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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