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现就 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 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二、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有关规定执行。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要完善医疗费结算办法,探索适合生育保障特点的结算 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 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保障城镇居民生育相关费用的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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