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构成。根据《决定》的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通过改革,最终实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制度要求。研究制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重点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增强养老保险的整体调剂能力,既注重全国的统一公平,又兼顾地区发展和生活水平差异。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可以更好体现参保者个人权益和责任,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进行精算预测,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破除养老保险“双轨制”,在更大范围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同时,还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特点,普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解决“双轨制”问题,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必须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工资分配制度、财政体制改革相互配套,明确参保人员的范围、缴费工资的基数和财政补助的机制。
第三,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把现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在制度上的平等,实现城乡统一经办管理。要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稳步提高,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统筹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标准。
第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把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理顺医保管理体制,实行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经办标准和服务规程。实施职工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推进省级统筹,完善合理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机制,减少浪费,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第五,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参保缴费政策。要适应劳动者就业流动性增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尽快实现新农保、城居保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持续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扩面,重点是非公单位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户,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尽可能引导参加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社保,抓紧研究针对家政服务业、网络创业和就业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特点的参保政策。加快建立全民参保登记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基本社会保障覆盖全民、人人享有,培育和提升群众的社会互济意识,维护社保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要在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增强基金平衡能力的前提下,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效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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