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条件:
凡具有重庆市某县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办理流程:
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居住地应当是有固定居所且连续居住3个月(含)以上的住地。连续居住不到3个月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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