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家属、单位人事干部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社保所)办理生育备案手续:1、夫妻双方身份证;2、结婚证;3、计划生育服务(准生)证;4、孕妇保健手册等产检资料。
惠州市参保职工到市社保局办理,参保居民到惠城社保分局(乡镇社保所)办理。
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备案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为保证参保人正常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待遇,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备案手续。
二、参保人生育备案后产检如何报销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及生育备案号到本人定点门诊产检,所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及医保产前检查报销范围的费用,可在结算时即时报销,参保人只须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即可。
社保经办机构不受理产检报销业务,请参保人在医院即时结算。备案前及在本人定点门诊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检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三、参保人在定点门诊做哪些产检项目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医保报销范围的产检项目有:唐氏及各类遗传性疾病筛查;白带常规、肝功能(8项)、肾功能(3项)、血糖、B超(限一次彩超);产科检查(含胎心多普勒);胎儿监护。
四、已备案参保人在定点门诊产检报销比例是多少?
各级医院的门诊产检报销比例见下表:
项目
报销比例
单次报销限额
年度报销限额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80%
50%
40%
120元
800元
居民医保A档
30%
0
0
30元
300元
居民医保B档
60%
0
0
60元
600元
五、已备案参保人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时如何报销?其报销比例是多少?
已备案参保人因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时不受本人定点门诊限制,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包含各县区)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结算时即时报销,参保人只须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即可,无须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已备案参保人因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报销比例如下:
参保职工:连续缴交医保费满1年以上的(含1年),基金报销比例为100%;连续缴交医保费不满1年的,基金报销比例为50%。
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住院的,基金报销比例为100%;在二、三级医院住院的,基金报销比例为85%。
六、已备案参保人在市外医院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报销金额是多少?
已备案参保人在市外医院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应在出院后一年内备齐下列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1、医疗费用发票(盖章原件);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盖章原件);3、出院诊断证明(盖章原件);4、出院小结(盖章原件);5、女方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6、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7、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无医保卡的提供女方在本市开户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参保职工在市外医院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基金报销标准为1500元,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
七、已备案参保人生育的,其新生儿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如何报销?
已备案参保人生育的,其新生儿因病住院的,其家长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8个月内(含8个月)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可按规定支付。
报销所需资料:1、新生儿住院发票(盖章原件);2、新生儿出院诊断证明(盖章原件);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4、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盖章原件);5、户口薄(复印件并核对原件);6、父母任意一方银行帐号。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受理后,在25个工作日内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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