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足额缴费,职工就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保待遇。昨日,省人社厅针对贯彻实施国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作出安排,今后,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滞纳金将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按照新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具体情形为: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今年起,我省将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基数、统一征缴、统一分账、统一稽核的“六统一”模式,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张票据征收、一个平台共享”的方式,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减少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办理效率。
我省将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我省将在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和记账利率公布后,在当年7月底前将上年度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到参保人员手中。这张记录社保信息的“对账单”,就像税务部门邮寄完税账单一样,使参保者对自己与用人单位的登记、缴费信息一目了然,也便于参保人员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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