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小年夜下午,60岁的汤嘉到澡堂洗澡,不慎摔倒伤及颅脑,当场死亡。家人按照当地习俗,赶在年前将他下葬。汤嘉生前投了一份意外险,可家人联系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给的理由是汤嘉死因不明,无法确定是意外死亡。
为了拿到保费,汤嘉的儿子汤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不能排除汤嘉意外伤害致死的可能,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免责事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汤贺最终胜诉。
老人洗澡 不料摔倒身亡
中国人都有年前洗澡,干净过年的习惯。为了避开高峰,汤嘉选在小年夜去洗澡。汤嘉的儿子汤贺本打算陪同60岁的老父一同前去,可汤嘉怕耽误儿子工作,执意一人前去,不料,汤嘉在澡堂里出了事。
当天下午,汤嘉来到澡堂,在洗澡时不小心滑倒,一个跟头栽进旁边的浴池内。澡堂里的两名搓澡工见状,急忙将汤嘉拉出浴池,并报了警。可当民警和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老人已经死亡了。
再等两天就要过年了,老父亲却意外离世,汤贺伤心欲绝。在整理父亲遗物时,汤贺发现了汤嘉投保的一份意外险保单,保单上写明,如汤嘉意外去世,可获8万保费。汤贺立即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公司也派了一名工作人员到场,工作人员走后,汤贺及家人将老父火化下葬。
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拒赔
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停当后,汤贺来到保险公司办理赔手续,可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汤嘉“死因不明”。保险公司称,当时工作人员要求尸检,但汤贺等人极力反对情绪激动,致使工作人员的现场勘查都无法进行。所以无法确定汤嘉是死于意外伤害,也不排除他死于自身疾病。根据保单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不明的,不属于承保范围。对此说法,汤贺及家人无法认可。双方协商不下,汤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支付赔偿金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00元。
庭上,双方都将火力集中在证明汤嘉的死因上。一方说是意外死亡,一方坚称“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汤贺提供了由澡堂和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和当时急救诊断书,均说明汤嘉系在澡堂洗澡时摔倒意外身亡;可保险公司却表明,此前的诊断书是医生在家属的要求下写的,事实上汤嘉尸体上虽有颅脑外伤,但没有做头颅CT或磁共振或尸检,所以死因并不明朗,在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后,医生根据事发当晚情况,判定其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欠缺,但患者死亡原因不能排除颅脑外伤,故在诊断书复印件上修改为死亡原因不确定。该盖有公章的诊断书复印件也作为重要证据,由保险公司予以提交。
为了证明死因另有可能,保险公司还找到证人出庭,汤嘉常去的澡堂一搓澡工表示,他知道汤嘉生前患有肝病。保险公司提出汤嘉是因肝阳病发作死亡,但汤贺和医生证明汤嘉生前并没有得过这个病。
法院判保险公司证据不足败诉
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有了定论。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现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汤嘉死亡后,其亲属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该公司提供了派出所和澡堂联名出具的证明、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汤嘉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按照《保险法》规定,应认定汤贺作为汤嘉的唯一继承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履行了受益人的法定义务,并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又据《保险法》规定,调查核实事故原因系保险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称因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致使事故鉴定无法进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能确认其已履行了该项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死亡原因不明确,亦不能排除意外伤害致死的可能,保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责任免除事由,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保险公司所称死亡原因不属于承保范围,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悉数支持汤贺的诉请。(文中汤贺、汤嘉均系化名)
“洗澡意外摔倒身亡 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拒赔”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anli/54160.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