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一名司机持境外驾驶执照上路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该司机责任所致的修理费。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定:持境外驾驶证未在我国通过考核的,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拒赔。
2012年12月5日晚,石某驾驶温州某设计公司的车辆,在温州市区与施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石某驾驶的小轿车擦伤比较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持澳大利亚驾照的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施某负主要责任。
经保险公司评定损失,花了车辆修理费25688元、施救费340元、保管费432元。设计公司认为,他们买了保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石某持有的是境外驾照,其在国内没有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官司打到法院,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境外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必须先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并获得合格的驾驶证后方可合法驾驶机动车。石某不具备这些条件,其行为应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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