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无证驾驶儿子的摩托车遭遇车祸,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无证驾驶者追偿。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吴佑化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上饶县支公司)垫付款27947.01元。
2012年9月15日7时30分许,被告吴佑化无证驾驶其儿子吴金超的二轮摩托车,在上饶县罗桥街道横山村杨村山路段与朱瑶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瑶盛与被告吴佑化倒地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朱瑶盛负主要责任,吴佑化负次要责任。朱瑶盛起诉吴佑化以及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该院依法判令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朱瑶盛因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7947.01元。后该保险公司垫付了赔偿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佑化无证驾驶车辆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吴佑化所驾车辆在原告人保公司上饶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为此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人保公司上饶县支公司赔偿完毕后,依法可向无证驾驶致人损害的被告吴佑化追偿。现原告人保公司上饶县支公司已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由此取得了对被告吴佑化的追偿权。故对原告请求向被告吴佑化追偿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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