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底,镇海的万先生在离高速出口不远处看到路上有堆东西,刹车不及,撞上了。车子虽然有损,但不影响驾驶,万先生就把车开到路口后才下车检查。这起事故造成车子保险杠破裂等多处损坏。
万先生联系了高速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由于已经驶离高速,现场无法查实,交警没有到过现场,也就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出具了一张事故证明,证明万先生的车在高速上出险受损。
万先生修完车,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事故不明为由,拒绝理赔。他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最终,保险公司答应赔偿70%的修理费。
有总比没有好,万先生接受了赔偿金,并出具字据,承诺就本次事故不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然而,事后他想想又觉得憋屈:凭什么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克扣”保险赔偿金?
今年1月,万先生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另30%的保险理赔款3900元。
昨天下午,镇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保险公司和万先生互不相让,各自坚持己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就保险金的赔偿金额达成了协议,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之情形,而且万先生也已接受了协议中的保险赔偿金,现在反悔显然于法无据。
法院据此驳回了万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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