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再创业每年最高减税9600元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每户每年最高可减税9600元;企业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就业;每年可最高减税5200元……10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扣减额度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最高比原来少缴1600元。”据介绍,此前按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者,每户每年可按8000元为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刚出台的《通知》明确,在国家规定的减税限额标准80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3年内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每户每年可最高减税9600元。
《通知》还规定,企业凡招用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均可受益,减税力度调整为在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4000元基础上上浮30%,即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每人每年最高可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共5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企业新招人员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才能享有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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