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根据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二、申报
(一)申报资料
1、用人单位上报省(市)统计部门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即损益表或资金活动表),没有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的带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报表。
2、填制《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职工花名册软盘。
4、职工增减变动表及增减原因说明书。
(二)申报要求
1.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并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
2.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需在每月到地税申报前,持《失业保险手册》和《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欠费核定:补缴欠费的单位,需持《失业保险手册》,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欠费(市属事业单位需到市失业保险核定欠费)。然后到地税部门按核定数缴费。
4.市属公益性岗位申报核定:用人单位每月20日前持《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保险申报核定报盘,到市失业保险中心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5. 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后,需持《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失业保险手册》到失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登记,做实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三、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申报单位凭《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第一联及第四联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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