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省内一些单位的职工也许会发现,单位不仅为职工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还会代扣代缴一笔钱用于建立企业年金。职工在退休后,就可以将这笔钱领出来了。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企业办理企业年金的细节首次作出细化规定。
企业年金属于自愿
省劳动厅有关人士说,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据介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强制要求,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则是自愿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职工在退休后就可以领到双份养老金。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必须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
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建立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劳动部门介绍,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的方式,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缴代扣。企业缴费在年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超过年工资总额4%的部分,在企业职工福利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退休可一次性领取
据介绍,企业年金建立后,职工除了原有的养老保险外,又多了一道保障。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2006-5-7 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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