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青海省政府出台《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批准征收土地的,一律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这是我省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而出台的一项新政。
2012年12月28日,青海省政府转发了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拟定的《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青海省被征地农民享受这项新政。
从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批准征收土地的,一律按《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试行)》为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州、地、县,在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缴纳50%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西宁市,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一级区、二级区缴纳30%、三级区缴纳50%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上述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用于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民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支付。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要以县为单位分账管理、专款专用,费用不敷使用时,由当地财政承担。2013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按《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作者:姚兰 康维海)
【出处: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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